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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科建设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科建设处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处务会议是讨论决定学科建设处行政工作的重要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单位及学校会议有关决定、决议,研究决定学科建设处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章 会议制度

第三条 处务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遇紧急事务或其它特殊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四条 处务会议由学科建设处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召集并主持,成员为处领导班子全体成员。

第五条 处务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才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事先可以对会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其他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决定。列席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应当末位表态。

第六条 处务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人事等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亲属的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回避。

第七条 参加会议人员要自觉遵守会议纪律,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事先向办公室请假。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凡未经批准公开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随意泄露。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处务会议的议题范围包括:

(一)布置落实上级单位及学校行政部门有关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制定学科建设处年度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计划。

(三)对于已有规章制度的按制度执行,需要决策的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商议执行。

(四)研究决定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行政问题。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九条 议题提出后,学科建设处相关领导应事先就提出的议题做好充分的调研和论证,提出具体建议或备选方案,必要时与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先行沟通。处务会议要坚持按程序进行。讨论时,有关议题的分管处领导应对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提请处务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十条 处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经讨论后作出明确的决定或决议。如对有关问题分歧较大且事项没有时限要求,可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处务会议讨论决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处长(或主持工作的副处长)可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在会后协商作出决定,在下一次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分管处领导未出席会议时,一般不作相关的重要决议。

第五章 督办落实

第十二条 处务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处办公室承担。每次处务会议后,重要工作可由处办公室整理并形成《处务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处务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要明确主管领导、责任人员,提出完成时限和具体要求。具体责任人应积极主动完成相关任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责任人员应作出说明;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建立健全“正职总揽、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的工作机制。

第六章 附 则

本议事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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