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推进北京地区高校“双一流”建设,加强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以下简称“高精尖中心”)建设工作,依据《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京教研〔2015〕1号)、《关于统筹推进北京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京发〔2018〕12号)精神,结合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在北京地区高校立项建设的高精尖中心。
第三条高精尖中心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高精尖中心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广聚国内外高端创新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建设成为高校科技特区和人才特区,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和人才支撑。
第二章 组织运行
第四条市教委负责组织开展高精尖中心的日常管理及督查检查工作。加强对高精尖中心建设的市级统筹,充分依托专家资源,加强指导。
第五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坚持“分类建设、分类支持、分类评估”的原则,鼓励各中心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探索符合规律的发
展模式。
第六条 高精尖中心的依托高校是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依托高校应设立“高精尖中心建设计划领导小组”,负责高精尖中心的统筹、协调、实施、保障等工作。
依托高校应为高精尖中心建设提供科研条件和政策制度保障。设立高精尖中心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学术指导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加强高精尖中心日常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与绩效跟踪。
第七条 高精尖中心实行建设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高精尖中心主任负责科研项目组织,统筹人才、经费、科技设施等资源配置。
第八条 高精尖中心应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九条高精尖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中心支持下取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高精尖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化、申报奖励等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高精尖中心在建设期间出现中心更名、中心主任调整、研究方向或合作单位变更等情形的,须报市教委备案。
第三章 立项条件
第十一条按照“配套先到位,建设才启动”的原则,申请立项的高精尖中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领域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
(二)建设目标明确、方案可行,符合学校整体发展规划;
(三)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科研条件和人才队伍;
(四)依托高校场地、设备、人才、经费等条件保障和政策配套到位。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经费来源为北京市财政拨款,按照财政预算隶属关系纳入部门预算。
鼓励中心积极引入社会资金,争取企业、社会组织等通过共建、联合资助、公益捐赠等方式参与中心建设。加强社会资金与专项经费的有效衔接,实现政府投入和社会投入的相互支撑。
第十三条 市财政给予高精尖中心专项经费支持,每个高精尖中心建设周期内经费总额度不超过5亿元。
第十四条各高精尖中心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顶层规划,按照“保障总量、按需申报”的原则申报预算。
第十五条建设经费应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依托高校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规范性、合理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十六条高精尖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人才引进与培养、硬件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人员费,指中心建设中涉及的人才聘用、人员劳务、生活配套、绩效奖励等费用。高精尖中心经费向人才倾斜,周期建设总经费的70%可用于人员。
(二)基本条件建设及运行费,指中心建设所需要的基础条件建设所需费用,包括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保费、能源动力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
(三)对外开放共享费,指中心支持开放课题、组织学术交流合作等发生的费用,包括对外开放共享过程中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注册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访问学者经费和开放课题经费等。高精尖中心全职人员不得使用开放课题经费。
高精尖中心应当加强开放共享,可利用建设经费设置开放课题,支持访问学者的接收和派出等,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中心开展合作研究。
(四)其他费用,指与中心建设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学术宣传及科学知识传播费、科研启动费等。相关支出须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规定要求。
第十七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与中心建设无关的支出,不能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不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的支出。
第十八条 凡使用“北京高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计划”专项经费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含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由依托高校统一管理。凡涉及设备采购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要求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各依托高校应根据本校实际和中心建设需求,制定完善高精尖中心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经费的转拨,应依据高精尖中心建设方案中的各参与单位的任务分工,按照协议或合同拨付。转拨到合作单位的经费,其使用和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一条 高精尖中心的考核评估包括年度自评、中期评估和周期评估。中期评估和周期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组织开展。
第二十二条 高精尖中心建设实施满两年后进行中期评估。中期评估不合格的中心,限期整改(半年)并停拨经费。整改后重新评估合格的,根据评估意见继续建设;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建设。
第二十三条高精尖中心建设实施满五年后进行周期评估。周期评估合格的中心,可再次申请立项建设;不合格的中心退出建设序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0日起实施。《北京高等学校高精尖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京教研〔2015〕5号)同时废止。